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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网络成为充分发挥交流、沟通作用的平台,促进中华聂族文化繁荣昌盛和聂氏经济实业的振兴,在中国市场经济一派大好的形势下发展和开拓地区及区域乃至全球的家族经济,更好地为每位聂氏同胞化解经济风险,获得经济利益服务。让中华聂族走向世界,了解世界,让世界了解中华聂族,认识中华聂族,吸引海外中华聂族华人、华侨回报祖国,投资聂族经济。
附:中华聂族宗亲协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1年10月中华聂族宗亲协会工作(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中华聂族宗亲协会宗亲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委员会对宗亲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委员会由全体委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行使权力,一旦形成决定,委员应共同遵照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对外披露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电子通讯形式召开。经委员会办公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可以提议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五条 委员会会议由中华聂族宗亲协会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不是委员会委员的监察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会议可邀请与会议内容相关的各聂族机构和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以上列席会议人员无选举权与表决权。
第七条 秘书处应于委员会召开前一个月前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八条 委员应准时出席委员会会议。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在开会三天前向秘书处书面请假,否则视为缺席。
第九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临时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委员会作出决议,一般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由委员会办公会议提出。会长、副会长,十名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出临时议题,临时议题应于委员会召开前十天向秘书处提出。会议议题经委员会办公会议审查做出决议后,提交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只对委员会办公会议审定的议题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委员有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和参与表决的权利和义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按规定请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由缺席的委员本人交由协会秘书处转交其他委员。一名委员只能接受另一名委员的委托。
第十四条 委员会议题的审议和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委员会会议应安排委员对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和审议,并将讨论和审议的结果和意见向委员会会议公布。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
第十六条 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委员会审议某个事项时,会长或主持会议的副会长可以决定与该事项相关联的委员回避
第十七条 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协会、全族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协会和全族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在讨论与其相关联的事项时主动提出回避请求;未经委员会同意,不得公开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不宜公开披露的秘密。
第十八条 每次委员会后,协会秘书处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和决议形成会议纪要或简讯,并将出席、列席、缺席会议情况以及请假理由并通过中华聂网站公示,便于全体聂族宗亲了解和监督。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出现需要委员会表决的事项,委员会办公会议有权就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
秘书处根据委员会办公会议决议,将需要表决事项的相关资料和发表审议意见的表格及表决票书面提交每位委员进行审议和表决,委员会办公会议应安排专人就委员的提问进行解答。以通讯表决通过的决议与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不含本数。
第五条 本规则由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条 本规则于2011年10月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