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聂族第二届代表大会章程草案

2016-01-24
中华聂族第二届代表大会章程草案
目录

 第一届聂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聂秋征   聂斌提供

(2016第二届聂族代表大会草案   聂敬伟增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三章 宗亲代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宗亲代表大会

第二节 委员会

第三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四节 秘书处


第五章 监察委员会

第六章 地方宗亲组织

第七章 专业机构组织

第八章 经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全称:中华聂族宗亲协会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各省各地区的聂氏宗亲联谊会团体,以及海外聂氏宗亲联谊会团体自愿组成,是中华聂氏的共同联亲联谊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 


第四条 本会的社会责任是团结引导鼓励全体聂氏宗亲,以振兴中华为己任,以弘扬民族传统道德为义务,并传承聂氏优秀宗亲文化,倡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广大聂氏的综合素质,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为建设民主文明繁荣富强的祖国多做贡献。


第五条 宗亲会会址设在中国湖南长沙市书院路110号在水一方大厦20楼C2室。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的成员的基本素养是:

(一)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应该由中华聂氏的优秀分子组成,应当传承中华聂氏的忠孝廉德的优秀品质与美德,应当具有崇高的思想境界,应该是团结合作无私奉献的模范 。


(二)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的所有成员,要秉承聂氏的正直善良忠诚仁孝礼义的品行,以爱国爱党爱族爱民爱家的为根本原则,自愿地踏踏实实兢兢业业的为聂氏的团结和谐兴旺发达做一些实事,奉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及奉献一些物质财富;同时为社会的和谐进步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七条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及其职能机构,按照职责要求,有计划的安排工作。总的工作原则是:实干、协调、交流、服务、指导。


(二)认真进行聂族历史和现状的调查考证;做好聂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采录、保护和聂族谱牒文化史志资料的搜集、整理、研究、篆修及保存工作;保护、修葺宗祠和祖墓,组织发掘、保护、整理、开发聂族遗迹。


(三)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发扬聂族团结勤奋、刻苦耐劳、勇于探索、积极进取的传统与精神。


(四)积极倡导良好的道德风范,关爱老幼,发扬孝道,奖学助学,扶贫济困,救难扶危。


(五)组织实施编篆中华聂族通谱。


(六)组织实施编辑刊发《中华聂网》。


(七)组织、协调、指导各地宗亲尊祖敬宗、寻根问祖活动。


(八)积极开展联谊活动,加强宗亲联系,促进相互了解,增强凝聚力;团结互助,求同存异,为创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九)积极利用《中华聂网》与各地聂网,QQ群,微信群的网上交流的便利条件,在网络上弘扬正气,宣扬传承聂氏优良传统,提高聂氏族人的素养,为社会的进步发展服务。

第三章 宗亲代表

第八条 宗亲代表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党,敬祖爱族,品德优良,为人正派,受到聂氏族人的好评;


(二)承认和遵守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的章程,参与所在地的聂氏宗亲联谊会,并工作出色,具有代表性;


(三)年满十八周岁,不限男女,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能参与议事,并有担任家族工作的一定能力;


第九条 宗亲代表由各地推举或者选举,根据需要确定名额。


第十条 宗亲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的各种活动,使用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的信息资料;


(三)对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的工作有参与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宗亲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章程,执行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的决议,宣传中华聂族宗亲协会工作,维护中华聂族宗亲协会声誉;


(二)完成中华聂族宗亲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向中华聂族宗亲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参与或者协助工作。


第十二条 宗亲代表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人言行对中华聂族宗亲协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一节 宗亲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中华聂氏宗亲基本组织形式是召开宗亲代表大会,由各地宗亲代表组成,集中表达聂氏宗亲的意愿。


第十四条 宗亲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协会委员会;


(三)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 讨论并决议的有关中华聂族的各项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宗亲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宗亲代表大会由上届委员会召集,由全体代表推选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十七条 宗亲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宗亲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根据实际的工作与活动情况,拟将协会的活动与轮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即将全国宗亲联谊会活动或专宗亲代表大会分别由各省或地区的宗亲联谊会来轮流主办。轮值地区的联谊会协助协会工作。推行轮值的活动形式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丰富了中华聂氏活动的内容,推动了各省或地区的聂氏的活动;另方面减少了协会经常组织活动的客观困难。轮值以自愿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轮值会议的费用采取各地代表自费一部分与轮值地区承担一部分的原则。


第二节 委员会

第十九条 委员会是宗亲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宗亲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宗亲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由宗亲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名额和选举办法另行规定。


委员会的候选成员,原则上是各省各地宗亲联谊会的会长与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宗亲代表大会;


(二)执行宗亲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宗亲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任免中华聂族宗亲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聘任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按照宗亲代表大会的要求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电子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同时,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主持全面工作并且向宗亲代表大会和委员会负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行职责。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办公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定期或不定期召集。


第二十四条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会长主要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办公会议。


(二)团结,主持,协调,指导、服务于族内的重大事宜。


(三)代表中华聂族宗亲协参加族内外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是中华聂氏的优秀分子,传承中华聂氏的优秀品质与美德,具有崇高的思想境界, 是团结合作无私奉献的模范 。


(三) 实干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强,在族内有较好影响,群众基础好;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宗亲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上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在协商后提名下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同时各省各地宗亲代表团也可以提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并经过大会主席团集中后提出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七条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以上人员因故缺位,由会长提名经委员会决定替补人选。


第二十八条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名誉会长。


第四节 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由宗亲代表大会选举,副秘书长由会长或秘书长提名,委员会聘任。


秘书处协助具体落实宗亲代表大会、委员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协助承担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与秘书处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起草文件、报告及相关资料的整理收存。


(三)协助配合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四)筹备组织协调实施有关会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察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中华聂族宗亲协会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宗亲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提名,宗亲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产生,任期和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二条 监察委员会由监察委员若干名组成,设主任一名,全面负责监察委员会工作。副主任若干名、协助主任开展监察委员会工作。


监察委员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会长、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察委员。


第三十三条 监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委员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委员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委员会提出质疑,批评和建议;


(三)对严重不称职的协会成员,可提请委员会或宗亲代表大会予以免除;


(四)监督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对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监督有关决议、决定、活动的实施与落实。

第六章 地方宗亲组织

第三十四条 各省各地区宗亲组织,均称为“聂氏宗亲联谊会”。


第三十五条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积极组织协调在各省、市、自治区以及聂族宗亲较多的国家或地区逐步组建宗亲组织。有的地方可以根据聂氏家族的支系繁衍情况自发自愿组织聂氏族委会。


各地宗亲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区域内聂族宗亲开展联亲联谊,修谱建祠,交流互助的宗亲活动。


(二)协助配合中华聂族宗亲协会在本区域内组织实施有关活动与工作。


(三)向中华聂族宗亲协会报告本地宗亲活动情况及相关资料。


(四)积极向中华聂族宗亲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交流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各地宗亲联谊会有责任和义务根据地域或支派特点逐步组建基层宗亲组织。


基层宗亲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团结组织聂氏宗亲开展扶危济困、尊老爱幼、敬祖爱族、传承孝道,提高聂氏族人的品质素养的活动,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发展。


(二)积极搜集、整理谱谍与聂族名人资料,挖拙、保护聂族文化遗产,为研究聂族文化、篆修聂族通谱打下坚实基础。


(三)积极组织宗亲联亲联谊,交流合作,促进聂族的团结、联合、发展。


第三十七条 地方宗亲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七章 专业机构组织

第三十八条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根据需要组建各类聂族专业机构和组织。

各专业机构和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一)设立中华聂氏通谱编纂委员会。由宗亲代表大会委员会聘任通谱编纂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由主任,副主任建议设置工作班子与人员。并向委员会负责,提出工作计划于实施方案,并付诸实施。


(二)设立《中华聂网》编辑委员会。由宗亲代表大会委员会聘任《中华聂网》编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由主任,副主任建议设置工作班子与人员。并向委员会负责,提出工作计划于实施方案,并付诸实施。


(三) 成立中华聂氏顾问团。中华聂族宗亲协会已经成立十余年,一大批早期以来一直参与聂氏活动的德高望重前辈已经年事已高,不应该继续从事具体工作,应该让他们更好的养怡天年,同时也为中华聂氏奉献他们的经验和智慧。协会的重要工作都应该向他们请教并得到他们的支持与参与。凡是进入中华聂氏顾问团的成员,由中华聂族宗亲协会推荐并发给《中华聂族宗亲协会顾问》证书。中华聂氏顾问团的长期存在对于中华聂氏爱族奉献精神的传承具有深远意义。


(四) 成立《聂氏宗亲文化研究院》,并成为中华聂族宗亲协会下的常设机构之一。院长及研究员由委员会直接聘任,聘任的条件是熟悉聂氏历史,有一定文化程度与研究能力,德才兼备。职责是学习研究探讨中华聂氏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家族文化,希望多出论文与成果,为传承发扬聂氏的优秀传统文化做出贡献。在《中华聂网》辟专版作为栏目。凡是进入《聂氏宗亲文化研究院》成员,由中华聂族宗亲协会发给《中华聂氏宗亲文化研究院研究员证书》 。


(五) 成立中华聂氏精英团。凡基本符合以下都可以自愿申请,或者各地推荐:


(1)、爱国爱党,敬祖爱族,品德优秀,对聂氏家族有一定奉献;


(2)、具有某方面特长或者突出专业能力,获得过社会或者政府的表彰奖励。比如:有荣誉的科学工作者,文艺工作者,名作家,名医,名教师,名记者,名律师,名教授等,等等都在推荐入选之列;


(3)、中华聂氏崇文重商是一贯的传统,中华聂氏的实业家商家是中华聂氏精英团的最重要部分,特别欢迎和需要他们加盟。


(4)、中华聂氏精英是中华聂氏宗亲总会给予的一种荣誉。中华聂氏精英团也是一个精英们互相交流互相砥砺共同进步发展的平台。同时精英团也是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的坚强后盾,当协会有需要的时候希望他们将挺身而出做出自己的奉献。


(5)、凡是入选中华聂氏精英团的成员,由中华聂族宗亲协会委员会发给《中华聂氏精英证书》,并刊发于《中华聂网》 。

第八章 经 费

第三十九条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办公经费主要来源:

(一) 原则上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付秘书长都须带头捐助一定费用,凡进入总会的成员每年自愿缴纳不低于2000元,用于协会办公费用;


(二) 中华聂氏精英团的实业家商家给予财务支持,可以采用直接捐资与报销费用的办法;


(三) 各地联谊会为协会分担一部分工作经费;


(四) 欢迎聂氏宗亲的无偿捐助。


第四十条 总会设置财务小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总会设兼职的会计,出纳。所有工作费用的报销,须经会长或者副会长的签字同意。所有费用需定期在会长办公会公布,与秘书处工作群公示,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一条 协会工作经费的主要用途,不是用于工资,因为协会基本不设专职工作人员。而是用于必要的差旅费,会务费,《中华聂网》运行费用,编纂通谱等费用。


第四十二条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倡议聂族宗亲和宗亲组织自愿向中华聂族宗亲协会捐款、捐物。所有的捐款、捐物均应建立明细档案,适时公布表彰褒扬。


第四十三条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与出纳人员的聘用须与协会领导成员实行回避原则。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换届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的经费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权归宗亲代表大会,解释权归委员会